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民初2464号
原告:***,女,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委托代理人:***,沂源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沂源县宏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地址:沂源县荆山西路53号泰信岩土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572871135C。
法定代表人:候珂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多***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0619685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沂源县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涝坡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CEMK74N。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二、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沂源县宏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沂源县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系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予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冀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