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民终11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农民,住英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白石坳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MA48BP376P。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饶胜年,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农民,住英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农民,住英山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饶胜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19)鄂1124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受本院委托,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向上诉人***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足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审查,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交纳上诉费,又未依法办理上诉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樊军
审判员张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