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10民初1643号之一
原告:山东通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开发区岳程办事处松花江路**(希望驾校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69988723B。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602772307L。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通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2019)冀0110民初164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其它等价值的财产。在本案审理中,原被告达成调解,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出具(2019)冀0110民初1643号民事调解书。现原告山东通途路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通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