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通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123民初961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00060277230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通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开发区岳程办事处松花江路6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37170006998872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东通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2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席晋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