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123民初2048号
原告:***,男,生于1968年12月12日,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602772307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通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开发区岳程办事处松花江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69988723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通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席晋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