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03民初2723号
原告威海市文登区东林石材厂,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曲疃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通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侯家镇西泥沟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文登区东林石材厂诉山东通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市文登区东林石材厂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市文登区东林石材厂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威海市文登区东林石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威海市文登区东林石材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