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发、山东通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91财保4号
申请人:**发,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河前,山东正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通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鲁西新区岳程办事处松花江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69988723B。
法定代表人:刘国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发向临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通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申请人**发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3年2月1日,临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我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发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通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发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石胜利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以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