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执异9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东营市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美园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275742912。
法定代表人:陈玉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志华,男,该公司职工。
申请保全人:江苏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板湖新街**信用代码:91320923140522118N。
法定代表人:崔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刚,山东恪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喆,山东恪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江苏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兴公司)与被保全人东营市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鲁05执保119号之一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现异议人美园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美园公司异议请求:请求解除对中国银行东营分行西城支行20×××27账户的查封。事实和理由:异议人开发建设的美园商厦项目,按照东营区住建局要求,在中国银行东营分行西城支行办理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账号为20×××27,按规定缴纳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于该账户被贵院查封,不能支付农民工工资,特申请解封。
申请保全人荣兴公司辩称,异议人提交的《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业务三方协议书》中,未能体现其所设立的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专户为所查封的涉案账户。其次,我公司与异议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所要求异议人支付的工程款就包括农民工工资。最后,异议人申请解封的账户仅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而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法律规定: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支取保证金。但异议人提交的材料仅能证明白鑫等六人为宏伟防腐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不能证明其属于该项目的农民工,也不能证明异议人拖欠其六人的工资。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审理荣兴公司与美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荣兴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鲁05执保1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美园公司2,1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鲁05执保119号之一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要求中国银行冻结美园公司20×××27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519,083.96元,2020年9月28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冻结了异议人美园公司在中国银行东营西城支行营业部20×××27的账户。
2017年9月18日,东营市东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和异议人美园公司签订《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业务三方协议书》,2017年9月20日,美园公司向其名下的中国银行东营西城支行营业部20×××27账户中存入劳务工资保证金361,800元。2021年1月5日,东营市东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作出(NO.0001)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拨款通知书:因美园商厦项目施工完成,兹同意退回给建设单位美园公司劳务工资保证金20万元,并支付到白鑫等6人账户中。异议人美园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营业部出具的证明:美园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在我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账号为20×××27。
本院认为,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本案中,异议人美园公司提交的《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业务三方协议书》、东营市东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拨款通知书、《证明》及涉案账户的银行流水能够证明该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本案冻结涉案账户的原因系因荣兴公司与美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与涉案账户所属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无关,不应在本案中被冻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异议人东营市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营业部20×××27账户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董庆忠
审 判 员 宋 婷
人民陪审员 由春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诗佳
书记员陈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