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营市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5民初615号

原告:江苏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板湖新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崔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刚,山东恪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红,山东恪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1056号美园综合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陈玉峰,董事长。

原告江苏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兴公司)与被告东营市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刚,被告美园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荣兴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美园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19452320.91元(以最终司法鉴定结果为准),利息1130415.45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二项合计20582736.36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美园公司承担。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荣兴公司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美园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8182137.61元(一期本金474502.58元,利息96974.88元;二期本金15946594.27元,利息1664065.28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4日,美园公司与荣兴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份,约定将美园公司开发的位于河口区××路××小区××期工程发包给荣兴公司施工。双方对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进行了明确。在施工合同21.6进度工程款的支付约定:框架封顶完成第一次拨款:主体验收完成第二次拨款;装饰完成第三次拨款;安装、初验完成第四次拨款。每次拨款比例为完成工程量的7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款的80%,结算完成付至结算值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合同签订后荣兴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一期工程于2019年1月30日竣工验收,结算值为42821110.34,二期工程于2020年9月8日竣工验收,结算值为38411758.28元。美园公司仅支付荣兴公司一期工程款本金38000000元,尚欠本金2680054.5元、利息246425.1元;二期工程款尚欠工程款本金16772266.41元、利息883990.35元(其中的70%部分已经调解处理也未支付),以上共欠工程款本金及利息20582736.36元,请求判决支持荣兴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美园公司辩称,对荣兴公司一、二期工程款本金数额无异议,对利息的起算日有异议,利息应从双方最终确定审定值之日起开始计算。

原告荣兴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4日,美园公司与荣兴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份,约定将美园公司开发的位于河口区××路××小区××期土建及安装工程发包给荣兴公司施工。双方对工程概况、工期、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等进行了约定。在施工合同21.6进度工程款的支付约定:框架封顶完成第一次拨款;主体验收完成第二次拨款;装饰完成第三次拨款;安装、初验完成第四次拨款。每次拨款比例为完成工程量的7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款的80%,结算完成付至结算值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合同签订后,荣兴公司按照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工程。

2019年1月30日,花满庭小区一期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20年9月8日,花满庭小区二期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20年1月11日,荣兴公司向美园公司提交花满庭二期土建安装工程结算资料,陈玉峰于同日签收工程结算资料。

2019年1月30日,荣兴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美园公司支付满庭小区工程款,本院依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出(2019)鲁05民初673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美园公司应于2020年5月14日前完成花满庭小区工程款的结算,否则,违约方需按年息10%向守约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诉讼过程中,荣兴公司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请求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花满庭小区一、二期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之后,双方当事人要求庭下就工程造价进行协商,经协商,双方当事人庭外共同委托山东广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义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审计,经审计,花满庭小区一期工程审定值为40499476.40元,二期工程审定值为37542629.72元,双方当事人对广义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予以盖章确认。

截至2020年1月31日,美园公司共支付荣兴公司工程款38000000元。荣兴公司认可38000000元首先支付的是花满庭小区一期工程款,其在本案中主张的一期工程款本金474502.58元、二期工程款本金15946594.27元,均不包括5%工程质保金。在本案庭审中,美园公司同意不在本案中处理工程款的应扣款项,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罚款、代扣代缴款项等从5%工程质保金中予以扣除。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1.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2.涉案工程总价款和应付工程款应如何认定;3.荣兴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应如何计算。

关于焦点一。本院认为,荣兴公司、美园公司就涉案工程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焦点二。本院认为,荣兴公司、美园公司协商委托广义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审计,双方对广义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均无异议,广义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作为认定涉案工程价款的依据。依据广义公司审计报告,荣兴公司施工的花满庭小区一期工程结算值为40499476.40元,二期工程结算值为37542629.72元。

本案庭审中,荣兴公司请求美园公司支付欠付的花满庭小区一期工程款本金474502.58元、二期工程款本金15946594.27元(均不包括5%工程质保金),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美园公司对荣兴公司主张的欠付工程本金无异议,对荣兴公司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有异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两期工程在本案中应付工程款的本金无异议,本院确认美园公司应支付荣兴公司花满庭小区一期工程款本金474502.58元、二期工程款本金15946594.27元。

关于焦点三。本院认为,花满庭小区一期工程于2019年1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依据本院(2019)鲁05民初673号民事调解书的要求,美园公司应于2020年5月14日前完成花满庭小区工程款的结算。由于花满庭小区二期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20年9月8日,在2020年5月14日前完成二期工程竣工结算的条件尚不成就,所以(2019)鲁05民初67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结算时间和逾期结算责任仅适用于花满庭小区一期工程,不适用于花满庭小区二期工程。因美园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完成花满庭小区一期工程款的结算,美园公司应按双方约定的年息10%,向荣兴公司支付自2020年5月14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一期工程逾期付款利息。

荣兴公司虽于2020年1月11日向美园公司移交花满庭小区二期工程结算资料,但二期工程此时尚未进行竣工验收,故不能依据荣兴公司移交工程结算资料的时间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花满庭小区二期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20年9月8日,荣兴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为2020年9月24日。在本案起诉之前,双方未对花满庭小区二期工程进行结算,荣兴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二期工程实际交付时间,故二期工程逾期付款利息应自本案起诉之日开始计算。由于双方2020年1月20日所签工程款支付协议无法适用于花满庭小区二期工程,荣兴公司主张的花满庭二期工程逾期付款利息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需要说明的是,涉案工程施工合同虽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作出约定,但荣兴公司未就工程施工形象进度、进度款数额和付款时间节点等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荣兴公司要求美园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营市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花满庭小区一期工程款474502.58元,并按年利率10%支付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东营市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花满庭小区二期工程款15946594.27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江苏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893元,由被告东营市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0893元,原告江苏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营市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文强

审 判 员  童玉海

人民陪审员  王 敬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李 兰

书 记 员  刘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