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执168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崔立伟。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盐都区。
被执行人:王标,男,1971年5月25日生,汉族,住盐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59554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标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59554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红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