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1执47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板湖新街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140522118N。
法定代表人:崔立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振刚、王喆,山东恪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53543122M。
法定代表人:王雪薇,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鲁0505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00000元、支付利息30281.25元及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9102元,减半收取计4551元,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7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实际履行。
2021年3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反馈信息表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无网上理财等信息。
2021年7月19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7月20日,本院通过协助机关济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济南市高新区不动产一处。因该不动产已抵押,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暂不要求采取悬赏执行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定期多次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但是被执行人均未能实际履行,因此,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通过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情况及信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方顺
审判员 张纪成
审判员 宋保卫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尚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