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596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荣山,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板湖新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崔立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王标,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虹,江苏华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宏礼,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标、陈宏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裴森辉
人民陪审员  甄慧敏
人民陪审员  黄广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季禹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