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596号
申请人:***,男,1969年6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江苏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板湖新街**。
法定代表人:崔立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2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520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裴森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 蕾
书 记 员 季禹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