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昊易金坤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佳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8民初2215号
原告:重庆昊易金坤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大道76号22幢2**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佳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金果大道1幢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NPLG14。
负责人:***。
原告重庆昊易金坤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佳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昊易金坤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昊易金坤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昊易金坤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昊易金坤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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