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民初2244号
原告:成都恒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44号2栋3层11号。
法定代表人:程绍刚,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景观造型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青杠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徐志明,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成都恒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景观造型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同日向原告成都恒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与限期缴费通知书。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成都恒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成都恒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景观造型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唐晓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