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623执617号
申请执行人:邻水县远丰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新邻大道1号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77299314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邻水县翊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经开区城南机电园4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083373450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623民初2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邻水县翊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邻水县翊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二、查封、扣押的机器设备由申请执行人邻水县远丰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
三、财产被查封、扣押后,责令邻水县翊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十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