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远丰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晋州市安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邻水县远丰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623执异5号
异议人(案外人):晋州市安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总十庄镇总十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7575377157。
法定代表人:冯建章,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游利,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邻水县远丰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新邻大道*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7729931455。
法定代表人:罗勇,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文,男,住四川省邻水县。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XX,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邻水县翊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经开区城南机电园**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083373450H。
法定代表人:冯玉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邻水县远丰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丰发展公司)与邻水县翊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翊程汽配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晋州市安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汽配公司)于2019年2月11日对本院(2018)川1623财保5号民事裁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2月21日举行了听证。异议人安达汽配公司听证代理人游利,申请执行人远丰发展公司听证代理人李晓文、XX参加了听证。被执行人翊程汽配公司未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安达汽配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邻水县人民法院(2018)川1623财保5号民事裁定,中止对异议人安达汽配公司所有的租赁给被执行人翊程汽配公司ABB机器人系统(规格型号为:IRB4400FL/30)一台、大台面专用液压机(规格型号为:YJH32-160)三台、大台面专用液压机(规格型号为:YJH32-80)一台财产的执行。事实和理由:被执行人翊程汽配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22日,其经营范围为制造、加工及销售汽车、摩托车零部件。因翊程汽配公司设立时缺乏购买机械设备资金,异议人安达汽配公司鉴于与被执行人翊程汽配公司长期的采购合作关系,将安达汽配公司所有的ABB机器人系统(规格型号为:IRB4400FL/30)一台、大台面专用液压机(规格型号为:YJH32-160)三台、大台面专用液压机(规格型号为:YJH32-80)一台机械设备无偿出借给翊程汽配公司使用。远丰发展公司因翊程汽配公司拖欠57万元房屋租金向邻水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18年7月3日,邻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1623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翊程汽配公司在邻水县经开区城南机电园47号厂房内的机械设备,其中包括异议人安达汽配公司出借给翊程汽配公司的上述机械设备。邻水县人民法院将案外人安达汽配公司所有的ABB机器人系统(规格型号为:IRB4400FL/30)一台、大台面专用液压机(规格型号为:YJH32-160)三台、大台面专用液压机(规格型号为:YJH32-80)一台机械设备予以查封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远丰发展公司述称,异议人安达汽配公司是被执行人翊程汽配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安达汽配公司于2013年3月20日与邻水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新建汽车配件及内饰件生产项目协议书》,约定“10.本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安达汽配公司)在甲方(邻水县政府)所在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设立独立法人实体作为项目业主,开设银行帐户,并在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照章经营,依法纳税。…。11.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建成后,乙方如发生固定资产转让或处置,应书面报经甲方审批同意,且受让方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将取得的固定资产用于发展同类或国家鼓励、支持类其它工业项目,并承继和履行本协议中乙方所应承担的义务”。翊程汽配公司于该协议签订后成立,案涉机械设备作为异议人安达汽配公司出资属于被执行人翊程汽配公司所有,安达汽配公司于2019年1月19日从翊程汽配公司退出股东,目的是规避法院执行。邻水县人民法院查封涉案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应继续执行。
被执行人翊程汽配公司缺席,且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和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异议人安达汽配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14日,经营范围为:胶管、橡胶件、橡铁件、内饰件、冲压件、塑料件机械加工销售。异议人安达汽配公司于2010年10月13日购买大台面专用液压机(规格型号:YJH32-160)三台及大台面专用液压机(规格型号:YJH32-80)一台,于10月21日购买0.125套ABB机器人系统(规格型号:IRB4400FL/30)一台。2013年3月1日,异议人安达汽配公司与被执行人翊程汽配公司签订《设备借用协议》,内容如下:“甲方:邻水县翊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乙方:晋州市安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合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协议:一、乙方借方向甲方借出方借用如下设备来进行生产:1设备名称:大台面专用液压机,规格型号:YJH32-160,数量:3台;2.设备名称:大台面专用液压机,规格型号:YJH32-80,数量:1台;3.设备名称:ABB机器人系统,规格型号:IRB4400FL/30,数量:1套。二、借出日期:2013年3月1日。三、归还日期:产品停止为止。四、借用方式:无偿使用。五、在借用设备归还前或签订相应销售/订货合同前,借用设备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乙方。未经乙方书面认可,甲方不得将所借设备销售,抵押或转借给第三人…甲方:邻水县翊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加盖印章),代表人:冯玉桥(签名);乙方:晋州市安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加盖印章),代表人:(未签名),2013.3.1。”。2013年3月20日,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政府与安达汽配公司签订《投资新建汽车配件及内饰件生产项目协议书》,约定“10.本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安达汽配公司)在甲方(邻水县政府)所在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设立独立法人实体作为项目业主,开设银行帐户,并在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照章经营,依法纳税。…。11.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建成后,乙方如发生固定资产转让或处置,应书面报经甲方审批同意,且受让方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将取得的固定资产用于发展同类或国家鼓励、支持类其它工业项目,并承继和履行本协议中乙方所应承担的义务”。2013年11月22日,翊程汽配公司设立。异议人安达汽配公司分别于2013年3月、2014年2月、2016年3月、2017年3月、2018年3月与被执行人翊程汽配公司签订《汽车零部件采购合同》,采购翊程汽配公司供给的顶盖内衬、置物总板成、备胎盖板总成等汽车零部件。2018年7月3日,邻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1623财保5号民事裁定:“一、查封被申请人邻水县翊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经开区城南机电园47号厂房内的机械设备,价值以57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的机械设备由被申请人邻水县翊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保管;以上设备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
另查明,异议人安达汽配公司为被执行人翊程汽配公司的股东,出资金额为10万元。
本院认为,异议人安达汽配公司于2013年3月20日与邻水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新建汽车配件及内饰件生产项目协议书》,约定异议人安达汽配公司作为出资发起设立被执行人翊程汽配公司,并约定安达汽配公司如发生固定资产转让或处置,应书面报经邻水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被执行人翊程汽配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22日,安达汽配公司为其股东之一,出资金额为10万元。2013年3月1日,翊程汽配公司与安达汽配公司签订《设备借用协议》,约定安达汽配公司将其所有的ABB机器人系统(规格型号为:IRB4400FL/30)一台、大台面专用液压机(规格型号为:YJH32-160)三台、大台面专用液压机(规格型号为:YJH32-80)一台机械设备出借给翊程汽配公司无偿使用,该协议签订时间在翊程汽配公司设立之前,异议人安达公司未举示出其出资的验资报告,也未提供其支配其主张的出借设备给翊程汽配公司的企业资产使用相关证据,且无偿出借设备给其他企业使用不符合企业经营原则,侵害了本企业利益,异议人安达汽配公司称无偿出借设备给被执行人翊程汽配公司使用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其异议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晋州市安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张 波
人民陪审员 姜 纯
人民陪审员 贺元武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贺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