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623民初720号
原告:邻水县远丰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邻水县鼎屏镇新邻大道*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得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街道石滨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12日,住岳池县。
原告邻水县远丰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得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邻水县远丰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邻水县远丰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杨勇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