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迅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广南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文山市迅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广民二初字第412号
原告广南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南县莲城镇北宁路延长线与机场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文山市迅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山市开化中路中段新锐空间公寓楼A单元0306、03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南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山市迅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南天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