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601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文山梓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0671195672,住所地:文山市新闻路望龙苑**。
法定代表人:保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菊,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797210709L,住所地,住所地:文山市开化中路盛阳花园****iv>
法定代表人:杨一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天翔,云南轩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文山梓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0000.00元,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云2601民初3275号民事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目前已履行:38744.00元,尚欠:41256.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0年3月10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其名下房产已出售不可供执行,其车辆云H×××**、云HVQ5**未实际控制,银行存款账户已被依法冻结,余额不足,不能满足案件需要。
3.于2020年12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于2020年12月18日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该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已核对笔录签字认可。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财产,且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蒋发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红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