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626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文山梓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0671195672。
法定代表人保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丘北县宏泰机动车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6091306274R。
法定代表人孙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山梓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丘北县宏泰机动车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丘北县宏泰机动车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文山梓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09,2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2021年7月22日,经双方进行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丘北县宏泰机动车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定于2021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文山梓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80,000.00元,申请人对余款29,200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放弃执行;2、诉讼费1,242.00元、执行费1,557.00元,由被执行人丘北县宏泰机动车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文山梓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丘北县宏泰机动车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承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2626执1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执行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
审判员 杨忠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