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梓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1)云2623执418号文山梓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县某某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623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文山梓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新闻路望龙苑1-S22号。
法定代表人:保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娟,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县**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县兴街镇畴阳路车站旁。
法定代表人:阳常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山梓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县**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县**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资料,责令其依照(2018)云2623民初887号民事调解书履行案件款21000.00元及承担申请执行费215.00元,但被执行人**县**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县**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车辆全部用于抵押借款,现已停业,且在法院涉案较多,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结果,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2623执4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明党
审判员  王荣发
审判员  陈万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禄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