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3民初1175号
原告:云南木盛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北京路与北辰大道交口西南角嶺域时代大厦A幢12层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代码:91530100775505880A。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其远,云南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旭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古铜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孔令广,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代码:91530113MA6MY9BD4H。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木盛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旭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木盛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2元,由原告云南木盛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