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024民初39号
原告:广西正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城关镇东安象山街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德保县多罗二级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城关镇德盛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正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德保县多罗二级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在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诉权的行为,其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正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159元,依法减半收取20080元(原告已预交20080元),由原告广西正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