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1024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正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同兴路西六里2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国盛,住湖南省衡阳市。
被执行人德保县银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保县城关镇那龙村那造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正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德保县银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80万元及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3813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而被执行人德保县银丰工贸有限公司的公司整体资产因另案仍在法定拍卖程序中。鉴于上述原因,对本案可先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桂1024执2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