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024民初38号
原告:广西正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城关镇东安象山街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德保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城关镇德盛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正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德保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正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正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005元,依法减半收取15503元,由原告广西正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