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023执952号
申请执行人:平果强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市马头镇教育路龙江花园16#楼SA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正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德保县城关镇东安象山街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平果强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正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平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787665元及违约金,现已执行到位793503元,剩余利息40万元,案件长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1023执9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吴 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