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菱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菱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州兴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922民初825号 原告:福建菱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桥经济开发区福宁南路6号(中益蓝钻)写字楼1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335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兴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98号3号楼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54962847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菱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捷公司)与被告福州兴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佳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菱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兴佳物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菱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兴佳物业支付维保费用74570元及违约金7457元;2.判令兴佳物业承担菱捷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庭审中,菱捷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判令兴佳物业支付维保费用74570元及违约金7457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31日,菱捷公司与兴佳物业签订《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第一条至第五条约定:菱捷公司以半包维保的方式为位于古田县××期××期的18台电梯提供维修和紧急救援服务,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维保费用60480元。2022年4月18日,菱捷公司与兴佳物业就古田县华府二期另外6台电梯的维修和紧急救援服务签订《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第一条至第五条约定期限为2022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止,维保费用20160元。两次合同均约定,兴佳物业应按照季度支付维保费用;一方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兴佳物业若未按照支付费用,每逾期一日应支付延误部分10%支付违约金。 前述合同签订后,菱捷公司依约对位于古田县××期××期的24台电梯提供了维修和紧急救援服务,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但兴佳物业并未依约支付维保费,截至2023年1月10日,兴佳物业尚欠菱捷公司维保费用74570元,菱捷公司曾多次催告兴佳物业履行付款义务未果。 兴佳物业未作答辩。 菱捷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编号为LJWBHT-TK-64/01#-2022《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LJWBHT-TK-64/02#-2022《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普通增值税发票、电梯维修视频、微信聊天视频、以及证人***、**当庭证言等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兴佳物业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2月31日,菱捷公司(乙方)与兴佳物业(甲方)签订《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菱捷公司为兴佳物业位于古田博士华府一期、二期的18台电梯提供半包维保服务,维保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维保费60480元。2022年4月18日,菱捷公司(乙方)与兴佳物业(甲方)签订《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菱捷公司为兴佳物业位于古田博士华府二期的6台电梯提供半包维保服务,维保期限自2022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19日止;合同期维保费20160元。两次合同都约定甲方按季度支付维保费,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经双方确认无正当理由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误部分费用10%的违约金等内容。前述合同签订后,菱捷公司依约对位于古田县××期××期的24台电梯提供了维修和紧急救援服务,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菱捷公司与兴佳物业签订的两份《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菱捷公司与兴佳物业具有法律约束力,菱捷公司依约履行维保义务,兴佳物业未支付维保费用,兴佳公司尚欠菱捷公司维保费用74570元,有违合同约定,故菱捷公司请求兴佳物业支付维保费用,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菱捷公司主张违约金7457元,未超过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兴佳物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福州兴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福建菱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维保费用74570元及违约金74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计925元,由福州兴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搜查、限制出境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