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达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闽涵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正达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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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4315号
原告:上海闽涵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79372707H,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民仙路86号第1幢316室。
法定代表人:周双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鸣凤,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丽,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116584,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街道永宁星座17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涛,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闽涵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正达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闽涵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祝志琴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徐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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