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达建设有限公司

正达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民终34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正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街道***座17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东海,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 上诉人正达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东海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21)浙1021民初20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正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正达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正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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