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达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颖篆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正达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57078号 原告:上海颖篆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辉煌路380号2幢226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娟,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街道***座17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沛县。 被告:***,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响水县。 原告上海颖篆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正达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上海颖篆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颖篆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 腾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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