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57078号
原告:上海颖篆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辉煌路380号2幢226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娟,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街道***座17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沛县。
被告:***,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响水县。
原告上海颖篆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正达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上海颖篆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颖篆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 腾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