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胜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胜利油田胜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寿光市公路局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辖初字第6号
原告:胜利油田胜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伯良,山东奋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孙成祥,董事长。
被告:寿光市公路局。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
法定代表人:王永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玉洁,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胜利油田胜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寿光市公路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寿光市公路局在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确定管辖,涉案公路位于寿光市,本案的管辖也应是寿光市人民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告胜利油田胜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与被告山东利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条明确约定了工程地点为寿光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双方在合同中关于向东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是无效的,本案应由寿光市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寿光市公路局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淑媛
审判员  杨敬栓
审判员  魏金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