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02民初376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盛聚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宝竑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杭萧钢构(江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了(2020)赣0102民初376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杭萧钢构(江西)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2037XXXXXXX6银行账户的存款48959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杭萧钢构(江西)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盛聚安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杭萧钢构(江西)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2037XXXXXXX6银行账户的489590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明华
人民陪审员 张 仲
人民陪审员 肖长凤
书 记 员 王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