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1民申37号
再审申请人南京华路公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萧钢构(江西)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赣0192民初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由上述程序性法律规范可知,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本案中,南京华路公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一审判决后,并未提出上诉,且对其不行使上诉权亦未提出正当合理的理由,一般应视为其接受判决结果。南京华路公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申请再审期间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均形成于原审庭审结束前,且南京华路公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逾期提供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不属于新的证据。因此,南京华路公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综上,南京华路公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京华路公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祝春芳
审判员 熊达和
审判员 彭 岚
书记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