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江西)有限公司

湖南新中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湖南新中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杭萧钢构(江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3民终734号
上诉人湖南新中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萧钢构(江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9)湘0304民初4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9)湘0304民初40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新中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1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卫平 审判员  向兴礼 审判员  王 芳
法官助理周成锋 书记员胡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