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3民终734号
上诉人湖南新中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萧钢构(江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9)湘0304民初4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9)湘0304民初40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新中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1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卫平
审判员 向兴礼
审判员 王 芳
法官助理周成锋
书记员胡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