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7529号之二
原告:**钢构(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岚大道9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48532568P。
法定代表人:陆拥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水,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茜,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省现代农业博览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南昌溪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农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5KLX463。
法定代表人:董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瑞,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109261087Y。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中平,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钢构(江西)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现代农业博览园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钢构(江西)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钢构(江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钢构(江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142元,减半收取计32571元,由原告**钢构(江西)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佟静怡
人民陪审员 肖爱珍
人民陪审员 周达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李素莹
书 记 员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