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02民初279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杭萧钢构(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岚大道9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48532568P。
法定代表人:陆拥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3249854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根据杭萧钢构(江西)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赣0102民初2797号民事裁定,冻结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848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据此对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申请人杭萧钢构(江西)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以其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经二审法院调解且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萧钢构(江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84822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廖如荣
人民陪审员王华
人民陪审员钟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曾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