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口区第二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23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河执字第862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渤海路与海昌路交叉路口东10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河口区第二建筑公司”),驻河口区河二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口区第二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商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河口区第二建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口区第二建筑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口区第二建筑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口区第二建筑公司”工程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