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姜某某与东营市河口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河商初字第115号
原告:姜某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
被告:东营市河口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驻河口区河庆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某某,男,汉族,东营市河口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职工,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东营市河口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
审判长薄一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