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山东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执127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6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7000068481217R。
负责人:徐波,主任。
被执行人:山东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华泰国际金融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65521190。
法定代表人:王宗波,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0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本案执行标的系本院(2020)鲁0503民初831号案件(王山西与山东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山西转让,该债权转让通知书于2021年10月22日向山东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山东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收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另查明王山西系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591执166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向第三人山东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执行王山西在山东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山东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当日向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履行该债权。可知本案债权转让通知山东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时间晚于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山东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时间,导致受让人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标的已由山东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履行,故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执行标的已不存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的申请。
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德刚
审判员  张卫青
审判员  宋学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袁洪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