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执异2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华泰国际金融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65521190。
法定代表人:王宗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艳艳,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巍巍,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东营市东城胶州路南首广东律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70000684812017R。
负责人:徐波,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与山东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申请人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的执行申请或不予执行、依法解除对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等相关执行措施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山东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了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山东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德刚
审判员 张卫青
审判员 宋学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林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