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02民初4583号
原告:山东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华泰国际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宗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琪,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山东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水建设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水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琪、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水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向金水建设公司偿还借款81969元及利息3574.76元(自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7月1日,按照年利率10%计算);2.判令***支付自2021年7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照年利率10%计算利息);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2日,金水建设公司中标驻东营市东营区胜利油田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项目(第二批)施工第十三标段科苑小区天然气、暖气安装工程,***施工部分工程。工程施工期间的2021年1月25日,***向金水建设公司借款81969元用于支付***欠付的劳务费,同时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中明确约定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10%计算,还款期限为2021年7月1日。金水建设公司按约出借款项后,***未按约定期限还款,金水建设公司多次向***催要,***至今拒不偿还,故形成争议。
***辩称,该款是金水建设公司付的人工费,也是***写的欠条,当时***找的干活的工人去清欠办要钱,因当时工程量未结算,***没有钱给工人付款,金水建设公司替***付的工人工资,金水建设公司让***打条,***就打了条。这些钱是付的工人的人工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以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25日,***向金水建设公司出具欠条1份,载明:本人***,身份证号码××××,为金水建设公司中标的驻东营市东营区胜利油田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项且(第二批)施工第十三标段科苑小区天然气、暖气安装工程劳务作业领头人。现金水建设公司已将该工程我所领工工人工资全部足额支付给我或我领工工人账户,由于本人将前期金水建设公司支付给我的工人工资挪作他用,没有按时发放至施工工人手中,现我仍有81969元(大写:捌万壹仟玖佰陆拾玖元整)工人工资无法支付给施工工人。现我向金水建设公司借款81969元(大写:捌万壹仟玖佰陆拾玖元整)用于支付仍欠付工人工资。本人同意,该所借工资款由金水建设公司直接发放至施工工人手中。本人声明,自签字之日起,本人欠金水建设公司81969元(大写:捌万壹仟玖佰陆拾玖元整)钱,另加还款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0%进行计算。该笔欠款及利息合计费用本人将于2021年7月1日前偿还金水建设公司,如届时不还,金水建设公司可向其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人将及时偿还该欠款并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违约金为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进行计算。因提起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全部费用由本人承担。***在欠条出具人处签字并按手印。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金水建设公司提供的欠条和收款收据可以证实***欠金水建设公司81969元的事实,该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金水建设公司提供借款后,***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未按约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金水建设公司有向***主张返还借款的权利。金水建设公司要求***支付欠款81969元、利息3574.76元及以本金81969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的逾期付款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1969元、利息3574.76元及以本金81969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8元,减半收取计9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宋秋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玲
书 记 员 蔡红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