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执11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广饶县。
被执行人:山东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华泰国际金融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65521190。
法定代表人:王宗波,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作(2020)鲁0503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21)鲁05民终1635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的履行期限为“被告山东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836826.89元”。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山东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的日期均为2021年10月13日。而***于2021年10月1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尚未到一审判决书判决第一项“被告山东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836826.89元”的履行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德刚
审判员  张卫青
审判员  宋学庆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洪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