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开民初字第266号
原告:***,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磊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