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北威建设有限公司

白勇与重庆北威建设有限公司白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20民初6933号
原告:白勇,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北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8893945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炜,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白勇与被告重庆北威建设有限公司、白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白勇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勇撤诉。
原告白勇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86元,减半收取1243元,由原告白勇承担,原告白勇预交的1243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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