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4民初3544号
原告:河南省锦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南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红卫,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成中,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开发区关王庙工业园创业大道与金山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林赞祥,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鸿,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锦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河南***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申请人河南***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应由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依法成立。根据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途径: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原告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福安家园小区即原、被告签订人防工程安装施工地位于正阳县××环路与××交叉口东150米处,故正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南***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树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姚依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