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盛亦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省锦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盛亦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717号
原告:河南省锦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正阳县南环路中段(电业局对面)。
法定代表人:赵红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成中,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发区关王庙工业园创业大道与金山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林赞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鸿,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锦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省锦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锦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