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洛阳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与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81民初4730号
原告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书,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6月28日缴纳保全费,请求冻结被告洛阳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26270.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1426270.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洛阳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26270.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为国
书记员  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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