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洛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391民初2196号
原告:洛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夏路。
法定代表人:张伏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宏,河南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河南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11月11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静辉,河南广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龙,河南广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洛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宏和王燕,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静辉和程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年终奖29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任职期间,于2020年4月30日和5月8日领取两笔年终奖,共计299000元,并于此后不久主动离职。经核实,被告领取的年终奖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所依据的发放方法未经公司的有效程序确认,属于无效,被告应予退还。
被告辩称,(一)2020年4月30日发放的238355.93元是2019年度年终奖,不是福利奖项或福利奖金。2020年5月8日发放的32888.50元是4月份工资。上述款项均系工资,原告要求退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被告于2020年4月30日领取的2019年度年终奖,依据是无锡尚德集团公司在2017年下达的奖金奖励指标制定的奖励方案。2017年和2018年的年终奖均已经发放。在该方案未被确认无效前,被告依据该方案领取奖金符合法律规定。(三)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提供的洛阳尚德授权审批表(正式版)已经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并公示告知了被告,故上述规章制度不是合法有效。而且,上述规章制度系母子公司之间的内部治理行为,属于内部约束行为,无法直接约束外部当事人。原告仅以奖金和工资发放未经上述程序审批,就将已经发放的奖金和工资认定为无效,要求退还,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原系原告的制造运行高级经理。被告的银行工资账户于2020年4月30日收到238355.93元,于2020年5月8日收到32888.50元。2020年8月17日,被告以个人原因离职。此后,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退还福利款项299000元。2021年10月8日,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高新劳人仲案字(2021)第144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提交的洛阳尚德授权审批表(正式版)2017V3载明,年度奖金方案须纸质申请,经HR负责人、总经理、无锡尚德总裁、无锡尚德董事长四级审批。该审批表于2017年10月10日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了被告。原告提交的洛阳尚德2018年年终奖方案显示,年终奖总额为1646932元,该方案有洛阳HR主管程红的签名,总经理兰琴的签名,以及无锡尚德董事长张伏波的签名。原告提交的洛阳尚德2019年年终奖方案请示显示,2019年度中电池、电站项目盈利,其他项目存在亏损,总体盈利,年终奖总额为159.1万元。该请示方案有洛阳HR主管程红的签名,总经理兰琴的签名,不显示签批时间,但没有无锡尚德董事长的签名。程红作为原告方证人出庭作证称,原原告财务经理戴建蓉在2020年6月9日后才将2019年年终奖方案请示的纸质版给我本人,完成签批。被告提交了两份兰琴与无锡尚德副总裁王宁的微信记录。2019年12月的微信显示,兰琴通过微信发给王宁一份电站奖励申请。2020年6月份的微信显示,兰琴询问王宁记得曾说董事长批过了,有否签字版。王宁回答要到办公室找一找,刚给董事长打电话,他也记得。被告提交了兰琴的书面证言,2020年4月按照无锡尚德签批同意的方案发放了2019年度年终奖,该方案是是逐级上报集团审批同意后发放的。集团副总裁王宁和董事长张伏波知情且同意。该方案存放在原告处。
又查明,原告提交了洛尚管(2019)014号和022号文件,显示公司在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0月26日至2020年1月25日期间连续两次停产放假。
本院认为,2019年年终奖方案虽然是原告保管,但被告并无证据能够否认原告所交请示方案的真实性。王宁在与兰琴的微信中没有最终确认董事长已审批,但可以证实请示方案已提交集团公司。公司设立的审批制度属于程序性流程,不能成为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奖金的实质性评价要素,故不能以审批程序的瑕疵阻却劳动者获得奖金。原告当时的总经理兰琴已经同意发放2019年度年终奖,只是集团公司迟迟未答复。若允许用人单位以未经审批作为不支付奖金的理由,劳动者的权利则完全无法保护。另外,公司是否盈利只是股东是否可以获得分红的前提条件,不是工资奖金是否发放的必要条件。而且,请示方案能够证明公司全年总体为盈利状态,2019年度的年终奖数额与上年度相比,也无太大差别。综上,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洛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珂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