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财保71号
申请人:四川国旺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8号1栋6层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华夏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国旺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11460.8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1460.8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77.30元,由申请人四川国旺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